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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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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单位资料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21 23:25
详细说明

江都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扬发〔2010〕32号)和《中共江都区委、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都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发〔2010〕15号),保留江都区卫生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江都市卫生局行使的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江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扬州市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察与评价工作,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报告、发布,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职责划入江都市卫生局。

(三)新增的职责

建立和实施全区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组织药品、医用试剂和耗材的网上集中采购与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负责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工作。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的调整,江都区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

(二)深化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指导和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与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和评价,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发挥政府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

(三)组织制订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监管和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依据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全区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妇幼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消毒杀虫、除害灭病工作。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负责食品安全监察、评价,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标准、职业道德、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采供血等管理规范,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评估。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定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十)负责全区卫生事业财务管理,分步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负责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收费。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做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

(十一)负责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有关业务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医院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保健工作。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协助做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三)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及成果鉴定和推广,指导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组织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抓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卫生人才,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抓好卫生系统人事管理、人员奖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等项工作。

(十五)负责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务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

(十六)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血寄防领导小组和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局设8个职能科室,均为正股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卫生局的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信息信访、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和目标管理工作,并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工作重点,组织或参与调查研究;做好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和资产管理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党委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卫生法制建设以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指导全区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全系统党组织工作,配合局党委做好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调整工作;负责统战、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技术职称、专家选拔、人才招引、转复军人政策性安置及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双拥”、人武和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等管理工作,落实绩效考核制度;负责区卫生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编制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和决算,协调落实卫生事业经费和各项补助经费的下拨;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经济核算管理和收费、价格管理;协调公立医疗单位补偿机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卫生系统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全区卫生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系统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四)预防保健科(挂“卫生应急办”牌子)

研究制定全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协调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相关目标管理任务;负责村卫生组织建设和乡村医生执业管理,积极推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实施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依法监督管理全市疾病控制、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医政科(挂“中医科”牌子)

负责全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的建设与指导;协助管理采供血机构,做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医疗违法行为;指导医院药事服务、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医院与农村和社区对口支援工作;协调各类体检和康复、心理卫生、防盲等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规范;配合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办医工作;做好医学科研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监督管理;负责重大突发性事故和灾害的医疗救护及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六)爱国卫生工作科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协调各委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协调各部门、各镇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农村饮水水源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工作以及创建卫生城市(镇、村)活动;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评比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病媒生物防制,并做好效果评价;拟订全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领导下,参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地方性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参与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一次性医疗用品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以及消毒等监督监测与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八)行政服务科

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负责各项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职能。主要承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饮用水卫生许可,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注册,母婴保健人员资格认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其他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室)和群团等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区卫生局机关编制21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行政附属编制1名。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正副科长(主任)13名,其中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5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扬州市江都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区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局依照法律及上级规定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扬州市江都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职业卫生防治规划,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区卫生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从区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江都市卫生监督所划拨29名编制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江都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划拨后,江都区卫生监督所现有编制35名。有关人员调整,由区编委办牵头,会同卫生、药监部门商定后,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五)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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